【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8/2005信息】 问:企业所得税中计算业务招待费时
是按照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或者3‰计算的。我想请问,一个工业(或
者)商业企业的销售(营业)收入是否包括门面出租收入、投资收益收入或者营业外
收入?这里销售(营业)收入是指企业的总收入还是专指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
入和营业外收入包括在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里吗?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
发[2000]84号2000-05-16)第四十三条“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
业务直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规定比例范围内,可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
收入净额在1500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
售(营业)收入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之规定,业务招待
费的计提基数为“全年销售收入或者营业收入”,而非“全年的收入”;而根据《
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条例第五条(一)项所称生产、经营收入,是
指纳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包括商品(产品)销售收入,劳务服务收入,
营运收入,工程价款结算收入,工业性作业收入以及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销售收
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均为企业生产、经营收入的一部分,因而销售收入并不包含其他业
务收入。那么,作为工业或者商业企业而言,其业务招待费的计提基数只能为“销售
收入”而不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以及任何其他形式的收入。但是,这里有一点并不明确,
即“销售(营业)收入”仅是指针对不对类型企业其取得收入的称呼不同,还是指就
同一企业而言,其既可能存在销售收入,也可能存在营业收入,两者均可作为计提业
务招待费的基数。就其字面文义理解,营业收入应指经营业务收入,其内涵显然应该
大于销售收入,应包括从事种类经营活动所取得的收入。因此,现行税法以及总局的
文件,事实上并没有明确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的具体或者确定的范围。
但在税务机关的执法实践以及税收实务中,作为业务招待费计提基数的销售(营
业)收入,一般均认为应包括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业务收入,但非属经营活动产生的
收入,如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则不能计入计提基数。对此,可参照《河北省地方税
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函[2004]259号)第九
条“关于允许扣除的广告费的计提基数问题。现行税收政策规定,纳税人每一纳税年
度发生的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规定比例的,可据实扣除。这里所指的
销售(营业)收入包括其他业务收入”之规定予以确定。 但有一个问题仍然不能
忽视,即,根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之规定,生产、经营收入即是指纳
税人从事主营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其已经包括了销售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对“其
他业务收入”可能存在着两种解释:1、在税法上,主营业务收入包括了其他业务收
入;2、这里的“其他业务收入”可能特指纳税人从事商品销售、劳务服务、工程作
业之外的某个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收入,而非指主要从事某一行业的
纳税人,同时附带兼营其他行业的业务而取得的非主营业务的收入。第二种解释显然
与会计处理上的要求是一致的,即所谓“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区分,
是相对于纳税人的主营和附营业务而言的。但究竟哪种解释符合前述税法所规定之立
法本意,则似乎难以判断,有待有权部门对此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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