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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税实际操作:如何缴纳企业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6-0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7/2005信息】 (1)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纳税人在一个纳 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 月的,应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纳税人清算时,应当以清算期间作为一 个纳税年度。   (2)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由纳税人向其所在主管税务机关缴纳,所在地即纳税人的实际经营管 理地。当企业的注册地与实际经营管理地不一致时,以实际经营管理地为纳税地点。   ①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实行先税后分原则,在其经营所在地纳税。   ②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企业,分别由铁道部、民航总局、邮电部于北 京集中缴纳所得税。   ③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中国投资银行、交 通银行分别由总行于北京集中缴纳。   ④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分别由总公司、省分公司于总、分公司所在地集中缴纳。   (3)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办法。   缴纳企业所得税实行按年计算、分月或分季预缴、年终汇算清缴、多退少补的征 纳办法。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予以核定。   ①分月或分季预缴。   纳税人应当在月份或者季度终了后1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 报表和预缴所得税申报表,并在规定的期限内预缴所得税。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 当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按上一年度应纳所得税额 的1/12或1/4,或者经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期预缴所得税。   ②年终汇算清缴。   企业所得税的年终汇算清缴,在年终后4个月内进行。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 45日内,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会计决算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办理年终汇 算清缴。少缴的税款,应在下一年度内补缴;多预缴的税款,可在下一年度抵缴。预 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更改。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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