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7/2005信息】 某县国税局税务人员在对该县某生产
性企业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进行申报辅导和审核时,发现该企业所填报
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表》中,申报纳税调整前所得为1342378.23
元,并对工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以
及折旧项目进行了所得税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额153194.73元。同时,
该企业对年度内发生的各类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23万元,按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
额1725572.96元(1342378.23+153194.73+
230000)的3%计算列支51767.19元,调增捐赠支出应纳税所得额
178232.81万元,全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552355.90元。
税务人员经进一步核实该企业的有关财务凭证,发现该企业的捐赠支出中,通过
当地教育局为某农村义务教育学校修复校舍捐资85000元,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
展基金会向公益性的革命历史纪念馆捐赠70000元,另外的75000元则捐赠
给民政公益事业。税务人员遂依据相关规定辅导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纳税调整申报,
从而避免了一起企业因缺乏了解相关税收政策而多缴税款情况的发生。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
通知》(财税[2001]103号)规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
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
和个人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据此,该企业通过当地教育局为某农村义务教
育学校修复校舍捐资85000元,可以在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的公益救济
性捐赠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890号),企业等社会力量通
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
纪念馆的捐赠,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捐赠额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10%以内的部分,可
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据此,该企业通过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向公益
性的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扣除限额
为172557.30元(1725572.96×10%),实际捐赠
70000元可全额扣除。
向民政公益事业的捐赠属一般性捐赠,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
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据
此,该企业向民政公益事业捐赠的扣除限额为51767.19万元(172557
2.96×3%),而实际捐赠了75000元,超过税前扣除限额,应调增应纳税
所得额23232.81元。
经上述调整后,该企业2004年度实际应纳税所得额为1518805.77
元(1342378.23+153194.73+23232.81),应缴纳企
业所得税501205.90元。在此提醒广大企业经营者,在向社会奉献爱心的同
时,要准确把握税收政策,切实维护自身利益。 (a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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