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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一致

录入时间:2005-06-06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6/2005信息】 问: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教材上说, 内企资产接受捐赠的现金不征所得税,而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现金应当征收所得税。 请问:接受捐赠的现金和非现金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一致,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所 得税政策是否一致?   答: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从2003年1月1日 起政策是一致的。国税发[2003]45号(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国税发 [1999]195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文件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 非现金资产均需并入当期所得额计征所得税,但如果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金额很 大,纳税有困难的,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按5年平均确认所得。此外, 国税发[2003]113号(适用于内资企业)和国税发[2003]127号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均明确,受赠大额非现金资产分期确认所得,取得审批制度, 企业可以合理选择,无需履行报批手续。   国税发[1994]132号及财税字[1997]77号文件有关内资企业接 受捐赠资产税务处理的条款已停止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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