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6/2005信息】 问: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教材上说,
内企资产接受捐赠的现金不征所得税,而外资企业接受捐赠的现金应当征收所得税。
请问:接受捐赠的现金和非现金资产的税务处理是否一致,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的所
得税政策是否一致?
答: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接受捐赠资产的所得税处理从2003年1月1日
起政策是一致的。
国税发[2003]45号(适用于内资企业)和
国税发
[1999]195号(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文件均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现金和
非现金资产均需并入当期所得额计征所得税,但如果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的金额很
大,纳税有困难的,在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按5年平均确认所得。此外,
国税发[2003]113号(适用于内资企业)和
国税发[2003]127号
(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均明确,受赠大额非现金资产分期确认所得,取得审批制度,
企业可以合理选择,无需履行报批手续。
国税发[1994]132号及财税字[1997]77号文件有关内资企业接
受捐赠资产税务处理的条款已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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