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1/2005信息】 问:内外资企业职工福利费税前扣除
规定有何不同?
答:职工福利费的税前扣除视内外资企业分别处理:
(1)内资企业:《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纳税人的职工工会经
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14%、1.5%
计算扣除。”因此,对职工福利费进行纳税调整,不是看期末贷方余额,而是看本期
贷方累计发生额(提取数),如果贷方累计发生额超过了计税工资(本期允许税前扣
除的工资总额)的14%,应当作纳税调整。由于职工福利费是以工资为基数计提的,
因此,只要工资作纳税调整,则职工福利费也应作相应调整。
(2)外商投资企业:《
关于外资企业为雇员提存医疗保险等三项基金以外的职
工集体福利类费用税务处理问题通知》(国税函[1999]709号)规定,外商
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照国务院及各地政府规定,为其雇员提存三项基金(住房公积
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等)外,可根据现行财务会计制度规定的
标准,计提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除此之外,企业不得在税前预提其他职工福利
类费用。企业实际发生的不属于上述五项预提基金或经费开支范围内的其他职工福利
类支出,可按实际发生数在当年度税前扣除。但当年度税前扣除的此类费用,不得超
过企业全年职工税前列支工资总额的14%,其超过部分也不得在以后年度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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