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1/2005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外商投资企业。请
问是否一定要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本期提取了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年终如何
进行纳税调整?
答:
财会[2001]62号文件规定,从2002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
业必须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发生损坏、技术陈旧或其他经济原因,导致
其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净值,这种情况称之为固定资产价值减值。按照《
企业会计
制度》第四十二条规定,企业期末对固定资产应按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计价,
并按各单项项目进行比较,如果企业的固定资产的可收回金额低于其账面价值,则应
根据其差额计提减值准备。企业管理当局有权确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提取,不再报经有
关政府部门批准。企业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如果属于一次性转入“营业外支出”,
同时注销固定资产账面价值的情形,税收上应按“财产损失”处理,即扣除变价收入、
可收回的金额以及责任和保险赔偿后,按照实际发生的损失,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
同意后,方可在税前扣除;如果属于提取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的情形,按照《
关于外商
投资企业为抵御风险和减少未来费用而发生的支出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2]031号)规定,除税法规定可以提取的坏账准备金、医疗保
险基金、住房公积金、退休保险基金等基金外,企业不得在所得税前再预提其他项目
的准备金、基金、未来费用。因此,企业提取减值准备时,则应将“营业外支出--计
提的固定资产减值准备”科目的金额调增所得额;如果是连续年度提取减值准备,那
么,在增提减值准备的年度,对增提的金额,调增所得;相反,在冲回减值准备的年
度,应调减所得,否则会造成重复征税;当处置已经提取了减值准备的固定资产时,
会计上按固定资产价值(即固定资产原值扣除累计折旧和减值准备后的余额)结转,
已经提取减值准备的金额又转移到当期损益。因此,应当对以前年度已经调增所得的
减值准备金额作纳税调减处理,否则同样会造成重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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