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6/06/2005信息】 问:2004年1月,我单位在向国
税局网上申报第四季度第一次“企业所得税”报表时,我单位年终有利润,应缴所得
税款72315.51元,由于财务人员对税收政策掌握有误。等2月第二次申报时,
网上无法申报,经到办税服务厅咨询时,得知是第一次申报税款未缴银行,国税局要
求我们从2005年1月16日(企业所得税的年度申报最后期限)开始到2月24
日加收滞纳金1337.84元,我单位为了不延误第二次申报,当时只能先缴滞纳
金,继续申报。请问第一次申报未缴所得税,税务机关罚滞纳金的做法对吗?第二次
申报调整报表时一并缴纳所得税是否允许,是否会产生新的滞纳金?
答:税务机关对于您第一次申报未缴税款加收滞纳金的做法是正确的。《
税收征
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
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
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您第二次申报调整报表时一并缴纳所得税也是可以的,但需要
提醒您注意的是,自2月24日至您第二次申报缴纳所得税款期间,您的第一次申报
未缴所得税又会产生滞纳金,所以,为了您自身的利益着想,您还是应该尽早先将第
一次申报未缴所得税缴清。(a20050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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