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0/2005信息】 问:我是天津开发区一家公司的财务
人员,想请教一个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中提到全年
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
500万元以上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的5‰。清问:外资房地产公司和餐饮公司应该
执行此标准吗?内资餐饮业和其他服务行业执行此标准还是执行1500万元以下
5‰、1500万元以上部分3‰?
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得
超过下列标准: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内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
5‰;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此条规
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无论是销售收入(工业、商业等)还是营业收入(金融保险、
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建筑安装等),均适用上述统一的扣除标准。
《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用于同生
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者
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
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
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
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
业务收入总额的5‰。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需区分销售或经营收入。房
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收入属于“销售收入”而不是“业务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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