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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扣除标准有何不同

录入时间:2005-05-3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0/2005信息】 问:我是天津开发区一家公司的财务 人员,想请教一个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问题。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中提到全年 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业务招待费不得超过业务收入总额的10‰, 500万元以上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的5‰。清问:外资房地产公司和餐饮公司应该 执行此标准吗?内资餐饮业和其他服务行业执行此标准还是执行1500万元以下 5‰、1500万元以上部分3‰?   答:《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不得 超过下列标准:年销售(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内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 5‰;年销售(营业)收入超过15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该部分的3‰。此条规 定仅适用于内资企业,无论是销售收入(工业、商业等)还是营业收入(金融保险、 邮电通讯、交通运输、文化体育、建筑安装等),均适用上述统一的扣除标准。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企业用于同生 产、经营业务有关的、合理的交际应酬费(业务招待费),应当提供确实的记录或者 单据凭证,分别在下列限度内,准予作为费用列支:(1)全年销货净额在1500 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销货净额的5‰;全年销货净额超过1500万元的,不得超 过该部分销货净额的3‰;(2)全年业务收入总额在500万元以下的,不得超过 业务收入总额的10‰;全年业务收入总额超过5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该部分 业务收入总额的5‰。以上规定仅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需区分销售或经营收入。房 地产开发企业销售商品房的收入属于“销售收入”而不是“业务收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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