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0/2005信息】 企业工资总额同经济效益挂钩办法是
国家对企业工资分配进行调控的重要方式,不仅关系到企业职工工资水平和工资增长,
还事关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者间的利益分配关系,也是调节行业收入分配关系的
重要手段。实行工效挂钩的目的旨在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和提高职工积极性。为
迎合这一工资分配制度的改革,在企业所得税政策上作了单行的规定:允许进行相应
的税前扣除。但在税收实践当中,税务机关对工效挂钩企业的工资税前扣除难以操作。
其主要表现在:按照《工效挂钩办法》,工效挂钩企业提取工资必须要符合三个原则:
1、坚持以经济效益为中心,确保企业资产保值增值。为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对工资的约束作用,在计提新增效益工资时,应严格按照《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规则》
和《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有关规定,考核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
对当年没有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
2、坚持“两低于”原则。即企业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
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
3、坚持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即经济效益增长时按核定的比例增提工资总额,
下降时按核定比例减提工资总额。但对挂钩经济效益指标增长过快的,在计提新增效
益工资时要严格执行分档计提办法:新增效益工资相当于工资总额基数10%以内
(含10%)的部分可以全部提取;10%-25%(含25%)的部分最高提取
50%;25%-40%(含40%)的部分最高提取30%;40%以上部分最高
只能提取10%.同时又规定企业新增效益工资为负值时,扣减工资总额基数应不超
过工资总额基数的20%等。也就是说,既负盈又负亏的原则并非完全是按照企业经
济运行结果来决定提取工资的多少,工资的提取还存在着人为调节因素的影响:当企
业效益高度增长时,要限制工资无休止的增长;当企业效益急剧下滑时,又规定了允
许提取工资的低限。
而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009号)文《关于企业工
资的列支问题》的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
其工资发放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
于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也就是说,实行
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办法的企业,其工资的税前扣除只要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2、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劳
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那么企业所得税对工资的扣除就不再受计税工资800元的限
制,只要是在“两低于”的范围内均可税前扣除。而要同时满足这两个条件,也就是
要实行“孰低”原则。从工资税前扣除的原则与工效挂钩办法允许计提工资的原则进
行比较:一、按办法规定,国有资本未保值增值,企业就不得提取新增效益工资。那
么,对企业国有资本未实现保值增值,但企业已实际计提的工资总额符合税收政策
“两低于”原则要求的,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是否允许扣除?
二、企业所得税仅是规定在工资增长的情况下,工资的增长幅度不得超过一定的
比例,当考核的指标出现负增长时,其税前工资又应当如何扣除?税收政策是否也依
附于工效挂钩办法的原则:既负盈又负亏?
三、税收政策仅是规定“两低于”原则,在挂钩经济指标增长过快时,是否税前
扣除的工资只要是在“两低于”原则下就不受限制?因为工效挂钩办法对考核的经济
效益指标的过快增长是有一定的限制的,如果说税前扣除的工资保持与工效挂钩工资
口径一致,则当企业考核的经济效益指标出现大幅度的负增长时,则有的省劳动和社
会保障厅、财政厅规定企业新增效益工资为负值时,扣减工资总额基数应不超过工资
总额基数的20%等,则也应当一致,如此一来,就不符合税收政策:企业所得税规
定只要“低于”就可扣除。在企业效益增长时又要限制工资扣除,在效益负增长时又
可以多扣除工资,使税收政策失去了应有的严肃性和规律性。国家制定工效挂钩的原
意应当是:企业的经济效益增长,就可以多提工资、多发工资,并且允许税前扣除,
反之企业只能少提工资、发工资,即便是所发工资低于计税工资800元也不允许税
前扣除。但因为人为调节工资的降浮,税务机关也就无权去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来确定
企业所得税工资的税前扣除。
四、按工效挂钩办法的规定,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计算当年结算工资总额包括两
大块,即挂钩内工资总额和挂钩外工资总额。挂钩内工资总额包括:1、核定的工资
总额基数;2、按完成的挂钩效益指标计算计提的新增效益工资。而新增效益工资=
浮动比例×工资总额基数×新增经济效益/经济效益基数。挂钩外工资总额包括:1、
当年按国家政策接收安置的复转军人、大中专毕业生及成建制划入人员的增资;2、
当年列入国家计划的新建扩建项目由基建正式移交生产后的增资;3、同意在挂钩外
单列的其他项目的增资。挂钩外增资可按照上年人均挂钩工资水平的标准内在应提工
资总额外单列。
由此可见,按工效挂钩办法计提工资是不考虑企业的劳动生产率因素的,而按税
收政策规定,除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外,还必须兼顾企
业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的增长幅度,只有两个条件同时满足
后方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如此一来,如果二者兼顾,必然会产生差异,那么税务
机关是否应对劳动等部门共同批复的工效挂钩方案要进行全盘的否定,然后由税务机
关按照企业所得税规定的“两低于”原则进行重新核定?
因此,国家税务总局有必要对工效挂钩工资的扣除加以明确,要么依照《工效挂
钩办法》进行税前扣除,要么严格按照“两低于”原则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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