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工程监理是否缴纳预提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5-3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30/2005信息】 问:我公司与一外国公司签订《委托
建筑管理合同》(类似中国的监理),该公司派人对我公司的建筑工程进行管理。请
问:在对其支付管理费用时是否缴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我们已经知道,支付国外的技
术使用费时,首先要缴纳5%的营业税,然后再计算预提所得税(10%)。在计算
预提所得税时,可以将总金额扣除营业税后作为基数乘以10%。如果我公司支付给
国外的建筑管理费需要缴纳营业税,那么在计算预提所得税时能否将总金额扣除营业
税后作为计算的基数?
答:企业支付给外国公司的建筑管理费,实质上是外国公司在境内提供劳务取得
的报酬。由于管理服务劳务发生在境内,因此应当代扣代缴营业税。此外,外国企业
在境内提供劳务还须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此所得税不属于预提所得税的征收范围。预
提所得税仅指以外国企业在境内没有设立生产经营机构或者设有生产、经营机构或场
所,但与该生产、经营机构场所没有联系,而从境内取得的利息、租金、股息、担保
费等收入征收的所得税。如果外国企业在境内提供劳务,那么该外国企业已构成“在
境内具有生产、经营场所”,因此该外国企业应当征收企业所得税。通常情况下,外
国企业所得税的征收应按取得的收入扣除与之相关的成本、费用后的差额计算,但与
收入相配比的成本费用往往很难确定,其应纳税额一般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征收。其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劳务收入×核定利润率
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税率
在核定征收方式下,已纳营业税不得扣除。
顺便提醒你,计算预提所得税时已纳的营业税允许扣除。不过,国税发
[1997]第035号文件规定,从1997年1月1日起,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
取得的利息、租金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财税字[1999]第273号文件规定,
从1999年9月1日起,外国企业取得的技术转让收入在报经省级科学技术主管部
门及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以免征营业税。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