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5/2005信息】 某企业于1997年9月份开张,年
终财务决算已经税务代理人对有关项目进行调整,调整后应纳税所得额为6万元。企
业财务人员对6万元应纳税所得表示理解,但在计算所得税额上与税务代理人员意见
有分歧,认为应用27%的所得税率,这种理解是错误的。
《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
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为足12个月,应
当以其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09
号《
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九条规定:对年应纳税
所得额在3万元(含3万元)以下的企业,暂减按18%的税率征收所得税;年应纳
税所得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至3万元的企业,暂减按27%的税率征收
所得税。所以对经营期限不满一年的所得额要换算成全年所得进行计算。如果简单地
直接用实际所得乘以适用税率会造成少缴税款。
具体计算方法是:
(1)将其应纳税所得额,按实际经营期间(经营斯限不满一个月的,按一个月
计算)相当全年的比例,换算成全年所得额;
(2)依适用税率,计算全年度应纳年得税额;
(3)按原比例,换算实际经营期的应纳税额。
该企业1997年度应纳所得税为:
(1)将应纳税所得额换算成全年所得:12个月/4个月×6万元=18万元
(2)18×33%=5.94万元
(3)换算成实际经营期的应纳所得税额:5.94×4/12=1.98万元
并做如下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 1.98万元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万元
上缴税款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98万元
贷:银行存款 1.9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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