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3/2005信息】 问:关于转制科研机构与其他企业共
同出资组建有限公司如何减免所得税?
答:转制科研机构与其他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有限公司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
制科研机构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2]36号)
规定,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股权比例达到50%的,可以享受科研机构的税收优惠
政策,而国税发[2002]36号《通知》规定的242家科研机构优惠政策到
2003年底结束。《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制科研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
通知》(财税[2003]137号)规定从转制年度起可以在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
税,只明确242家、134家科研机构可以在5年内享受优惠政策,没有明确其投
资的企业是否继续享受科研机构的优惠政策,因此投资成立的有限公司只能按照国税
发[2002]36号《通知》规定的时限享受税收优惠,即不能享受137号文件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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