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3/2005信息】 734.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及调整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收入总额减去按照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
关税收政策规定允许扣除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后的余额,为应纳税
所得额。成本、费用、损失的扣除标准按照税收的规定执行。
依据:
财税字[1997]75号、
京国税[1998]020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收入,除国务院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
局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的项目外,均应计入应纳税收入总额,依法计征企业所得税。
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所得额=应纳税收入总额-准予扣除的支出项目金额
应纳税收入总额=收入总额-免征企业所得税的收入项目金额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
则;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其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同税收规定不一致的,应当依照
税收的规定计算纳税。
依据:
国税发[1999]65号、
京国税[1999]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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