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3/2005信息】 733.免税收入、应税收入要分别
核算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对取得应纳税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与免纳税收入有
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分别进行核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可由主管税务机关采
取分摊比例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确定。
依据:
财税字[1997]75号、
京国税[1998]020号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纳税人对取得应税收入和免税收入有关的支出项目应分别核
算,确实难以划分清楚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同意,采取分摊比例法予以确定。核
算方法一经确定,纳税年度中间不得变更。如采用其他合理的办法,需经北京市国家
税务局审核同意。
依据:
京国税[1999]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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