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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指南:科技产业税收优惠政策(8)

录入时间:2005-05-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0/2005信息】 43、开发区企业从被认定之日起有 何税收优惠?   答: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4、开发区企业出口产品的产值达到当年总产值70%以上的有何税收优惠?   答:经税务机关核定,减按10%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45、新办的开发区企业有何税收优惠?   答:经企业申请,税务机关批准,从投产年度起,二年内免征所得税。   46、开发区企业免税期满后,纳税确有困难的怎么办?   答:经批准在一定期限内给予适当减免税照顾。   47、对内资办的开发区企业,其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 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有何税收优惠?   答: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可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按 适用税率征收所得税。对其属于“火炬”计划开发范围的高新技术产品,凡符合新产 品减免税条件并按规定减免产品税、增值税的税款,可专项用于技术开发,不计征所 得税。   摘自《国发[1991]12号》   48、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在什么条件下 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科研机构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科研机构在转制 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企业所得税。   49、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 公司,如何免征企业所得税?   答: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联合其他企业组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 司,其中科研机构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的,按政策规定期限免征所得 税。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在转制企业中的股权比例达到50%或者科研机构与工程勘察 设计单位在新组建企业中股权均达不到50%,但两者股权合计达到50%的,按工 程勘察设计单位转制政策减半征收所得税。 摘自《国税发[2002]36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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