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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优惠政策指南:文化教育产业税优惠政策(11)

录入时间:2005-05-20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20/2005信息】 34、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 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取得的收入如何免税?   答:对政府举办的高等、中等和初等学校(不含下属单位)举办进修班、培训班 取得的收入,收入全部归学校所有的,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5、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对其从事营 业税暂行条例“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取得的收入,如何免税?   答:对政府举办的职业学校设立的主要为在校学生提供实习场所、并由学校出资 自办、由学校负责经营管理、经营收入归学校所有的企业,对其从事营业税暂行条例 “服务业”税目规定的服务项目(广告业、桑拿、按摩、氧吧等除外)取得的收入, 免征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36、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如何免税?   答:对特殊教育学校举办的企业可以比照福利企业标准,享受国家对福利企业实 行的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37、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是否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对高等学校、各类职业学校服务于各业的技术转让、技术培训、技术咨询、 技术服务、技术承包所取得的技术性服务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38、对学校经批准收取并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或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收 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39、对学校取得的财政拨款,从主管部门和上级单位取得的用于事业发展的专 项补助收入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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