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8/2005信息】 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技术改造国
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境内技术改造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40%可
以抵免所得税,享受这一政策需要注意哪些特别事项?
答:需要注意以下事项:(一)财政拨款购置的设备不享受抵免,对既有财政拨
款、又有企业自筹资金或银行贷款购置的设备,应按比例计算。(二)享受抵免的设
备仅指设备购置发票的金额,不包括与设备有关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项
目。购置设备的发票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对于设备已经到达企业尚未取
得发票的,不得享受抵免。(三)享受抵免的设备按规定提取的折旧,仍可在计算企
业所得税前扣除。(四)税务机关查补的企业所得税,计入查补税款隶属年度投资抵
免的应缴企业所得税基数,但不得计入可抵免的新增企业所得税额。企业将已经享受
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在购置之日起5年内出租、转让的,应在出租、转让时补缴设备
已抵免的企业所得税税款。(五)如果设备购置前一年度享受所得税减免税优惠,则
计算“新增税款”的基数为享受减免税后的应纳税额,如果基期发生亏损或享受免征
企业所得税,则计算“新增税款”的基数为零。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