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17/2005信息】 问:我们是一家小型水泥生产企业。
2004年8月的一天,由于当地连续遭受暴雨的袭击,致使我厂附近的山体出现大
面积滑坡,我厂成品仓库也受灾倒塌,直接经济损失达163万元。由于我们在此之
前参加保险的投保金额较小,再加上那家保险公司的赔偿信誉实在成问题,直到
2005年2月,我们才得到了80万元的赔偿。对于剩余的83万元损失,我厂于
2005年2月10日向我市地税局东区分局报送了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地税
东区分局的片管员在接过我们的申请书后却说:“你们送来申请书的时间太迟了。我
们这项工作已经结束了!”我们问他该怎么办?他说:只好等以后再说吧。
最近,我市地税局在组织全市范围的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
市地税局稽查局的两位税务干部来我厂进行汇算清缴工作,当他们听我说起我厂申请
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情况后,不无惋惜地告诉我:“看来你们的申请要泡汤了!因为
你们2004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已经汇算清缴,即使税务局今后给你审批,你们也不
能将2004年度的损失拿到以后年度冲减应纳税所得额!”
请问,难道我们的损失以后真的不能在税前扣除了吗?
答:根据《
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90号)
第一条、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的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
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
类无法抗拒因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凡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前扣除;纳税人发生财产损
失后,应及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一般不得超过
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
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并在税前扣除申请书中注明财产
损失的类型、程度、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的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审批
表。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根据你的讲述,你公司是在规定的申请期限内向你们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市国
税东区分局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申请书的。虽然《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第三条第三款规定了财产损失原则上应由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
关审批,但无论由哪一级税务机关审批,作为纳税人的你们也应该先要把申请书报到
作为主管税务机关的国税东区分局,由他们进行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层报上级税务
机关进行审批。
然而,你市地税局东区分局却以你们申报期已过为由(其实只是有些偏晚,并未
超过规定的最后期限),继续拖延审批,造成你公司的财产损失费用不能在企业所得
税年度汇算清缴期内按时进行抵扣。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四条第(二)
项的规定,对于企业发生财产损失后,故意进行人为调剂税前扣除年度,不及时报核
的,逾期一律不得扣除。但若确实因税务机关原因未能按期扣除的,经主管税务机关
审核批准后,是可以进行税前补扣的。但是,该财产损失必须纳入其所属年度进行税
前扣除,因此需要调整所属年度的申报表,不得改变财产损失所属纳税年度。当然,
对其所属年度若因调整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问题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可以进行退还或
用以后年度的应纳企业所得税进行抵缴。
因此,由于你市地税局东区分局税务人员的工作失误,造成你公司2004年度
的财产损失未能及时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其责任当然应该属于税务机关,
你市地税局当然应该抓紧给你们进行审批,以调整你公司2004年度的应纳税所得
额。所以,并不像你市地税局稽查局的同志说的那样:既不能抵扣2004年度的应
纳税所得额,也不能抵扣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希望你们抓紧督促当地税务机关,
及时为你们审核、审批。 (a20050516)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