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8/2005信息】 问:税法规定,所得税实行“分期预
缴,年终汇算清缴”征收方式。我想请教下列问题:
(1)预缴所得税有几种方式?
(2)亏损企业是否办理纳税申报?
(3)四季度所得税能否与年度申报一并办理?
(4)多预缴税款,是抵减以后年度税款还是直接办理税款退还?
(5)超过期限预缴所得税,是否加收滞纳金?
(6)税务机关查补税款,滞纳金应如何计算?
(7)未按规定预缴所得税,是否视同偷税处理?
答:(1)《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企业所得税按年计算,
分月或分季预缴。月份或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算清缴,
多退少补。具体预缴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具体核定。
纳税人预缴所得税时,应当按纳税期内的实际数预缴。按实际数预缴有困难的,可以
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12或1/4,或按当地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分
期预缴所得税。预缴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改变。
(2)《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无论盈利或
亏损,均应按规定期限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会计报表和所得税申报表。
(3)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为了保证税款及时均衡地入库,
企业第四季度的所得税税款应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预缴,然后再进行汇算清缴。
(4)《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少缴
的所得税应于下一年度内缴纳;纳税人在年终汇算清缴时,多预缴的所得税税额,在
下一年度内抵缴。财税字[1994]250号文件规定,如果在下一年度内抵缴后
仍有余额或下一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及时办理退税。
(5)
国税发[1995]593号文件规定,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缴库期限预缴
所得税的,应视同滞纳行为处理,除责令其限期缴纳税款外,同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6)
国税函[1998]63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所得税的检查,宜在纳税人
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检查(包括汇算清缴期间的检查和汇算清缴后
的检查)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结束后的次日起计算加收;罚款及其他
法律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7)
国税函[1996]8号文件规定,企业所得税是采取“按年计算,分期
预缴,年终汇算清缴”的办法征收的。预缴是为了保证税款均衡入库的一种手段。企
业的收入和费用列支要到企业的一个会计年度结束后才能准确计算出来,平时在预缴
中无论是采用按纳税期限的实际数预缴,还按上一年度内应纳税所得额的一定比例预
缴,或者按其他方法预缴,都存在不能准确计算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的问题。因此,企
业在预缴中少缴的税款不应作为偷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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