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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重组收益是否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录入时间:2005-05-0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8/2005信息】 问:我单位是一家国有企业,现改制 为股份制企业。请问:可否将原来欠总公司的借款结转至“资本公积”科目?若可以, 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答:如果经总公司同意,则属于债权人做出让步的债务重组,债务人应将债权人 豁免的债权作为“资本公积”处理,债务人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作营业外支出处理。 根据《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规 定,债务人取得的债务重组收益应当并入当期所得缴纳所得税,债权人发生的债务重 组损失允许扣除,但关联企业之间附有让步条件的债务重组损失,必须具备下列三个 条件:(1)经法院裁定;(2)经全体债权人协议同意;(3)经批准的国有企业 债转股。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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