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新职工个人的罚款收入是否纳税?公司被银行加收的罚息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5-0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5/08/2005信息】 问:我公司根据内部制定的员工上下
班制度,对迟到、早退等违规行为的职工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并从应付工资中扣除,
请问:此罚款收入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及所得税?此外,如果公司被银行或其他单位
处以罚款,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公司对员工的“罚款”收入不属于流转税的征税范围,故不应征收流转税
(营业税等),但因其属于收入总额中的“其他收入”,需并入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
业所得税。所得税法规对“收入总额”的立法精神是:除有特别指明外,以各种方式、
从各种渠道取得的全部收入均需缴纳所得税。因此,凡是按规定在“主营业务收入”、
“其他业务收入”、“补贴收入”、“投资收益”、“营业外收入”核算的项目,除
税法规定不征税的项目外,不作纳税调整。
企业因违约而根据协议规定应当支付的所谓“罚款”,属于违约金性质,并非真
正意义上的罚款,应当允许税前扣除,不作纳税调整。税法所称不允许.扣除的“罚
款、罚金、滞纳金”,是指因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向有关行政、司法部门支付的罚
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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