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8/2005信息】 710.保险企业提取的准备金及扣
除
保险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未决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长期责任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长期健康险准备金,准予在税前扣除。保险企业实际发生的各种保
险赔款,应首先冲抵按规定提取的准备金,不足冲抵部分,准予在当年税前扣除。
未决赔款准备金分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和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已报告未决
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并已提出保险赔款按规定对未决陪案提存
的赔款准备。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是指保险企业已发生保险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险赔
款而按规定对未决陪案提存的赔款准备。已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最高不超过当期
已经提出的保险赔款或者给付金额的100%提取;未报告未决赔款准备金按不超过
当年实际赔款支出额的4%提取。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和健
康险业务,为承担跨年度责任提取的赔款准备,按当期自留保费收入的50%提取。
长期责任准备金是指损益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的长期工程险、再保险等按
业务年度结算损益的保险业务,在未到结算损益年度前,按业务年度历年累计营业收
支差额全额提取的准备金。
寿险责任准备金和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是指企业对寿险业务和长期险业务为
承担未来保险责任,依据精算结果计算提取的准备金。精算方法,经有关部门同意后,
应报税务机关备案。
依据:
国税发[1999]169号、京国税[1999]188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