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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保险企业的防预费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5-04-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8/2005信息】 709.保险企业的防预费的扣除   保险企业的防预费,财产保险业务、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 超过当年自留保费收入的1%据实扣除;寿险业务和长期健康保险业务按不超过当年 自留报费收入的0.8据实扣除。   防预费是指保险企业为防止保险事故发生,对保险标的采取安全防御措施所发生 的费用支出。   依据:国税发[1999]169号、京国税[1999]188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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