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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评估增值的资产对外投资是否需要缴纳所得税

录入时间:2005-04-28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8/2005信息】 问:我公司以两年前取得得土地使用 权对外投资,经评估后净增值为8000万元,请问这8000万元是否需要缴纳企 业所得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企业 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包括股份公司的法人股东以其经营活动的 部分非货币性资产向股份公司配购股票,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 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 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上述资产转让所得如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确认实现缴纳企 业所得税确有困难的,报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投资交易发生当期及 随后不超过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中。被投资企业接受上述 非货币资产,可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因此,你公司以土地使用 权对外投资,评估净增值8000万元应在投资发生时确认应税所得,缴纳企业所得 税,但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递延纳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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