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8/2005信息】 703.保险企业固定资产修理费的
扣除
保险企业不得预提固定资产修理费,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据实扣除。但
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过其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应报经税务机关
审核确认后分期扣除,但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年。保险企业办公楼、营业厅装修
工程支出,须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按前款规定扣除,未报经税务机关审核同意
的,一律作为资本性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依据:
国税发[1999]169号、京国税[1999]188号
对于保险企业自有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办公楼和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单项
金额超过已提取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以上;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修理费、
办公楼和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单项金额超过10万元的,应在年度所得税申报前报
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支出超过100万元的,应由主管税务机关签注意见后报北
京市国家税务局审核确认。未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的,应按收益期摊销并不得少于3
年。
依据:京国税[1999]18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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