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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企业业务招待费提取依据

录入时间:2005-04-2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7/2005信息】 696.企业业务招待费提取依据   金融保险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应依扣除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后的营业收入,按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标准计算扣除。即:纳税人发生的与其经营业务直 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在下列范围内据实扣除,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在1500 万元及其以下的,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净额的5‰;全年销售(营业)收入净额 超过1500万元的,不超过该部分的3‰。   依据:国税函[2000]906号、京国税所[2000]711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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