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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费的扣除

录入时间:2005-04-2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7/2005信息】 694.金融企业广告费、业务宣传 费的扣除   金融保险企业的广告费、业务宣传费,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规定执行, 即:广告费支出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2%的,可据实扣除。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 发生的业务宣传费(包括未通过媒体的广告性支出)在不超过销售(营业)收入5‰ 范围内,可据实扣除。   依据:国税函[2000]906号、京国税所[2000]711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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