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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折扣与债务重组损失有何不同,二者能否税前扣除

录入时间:2005-04-2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7/2005信息】 问:现金折扣在“财务费用”科目列 支,债务重组损失在“营业外支出”科目列支。请问:现金折扣与债务重组损失有何 不同,二者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现金折扣是指销售方为了鼓励购买方提前偿还货款,而给予购买方提前偿还 货款的一定承诺。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作为一笔理财费用在“财务费用”科目列支。 《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7] 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 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 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 税前列支。   债务重组是指债权人和债务人通过协议或者经法院裁定修改债务偿还条件的事项。 债务重组可以发生在债务到期之前、债务到期日,也可以发生在债务到期之后。债务 重组有五种方式:(1)以低于债务金额的现金资产偿还债务;(2)以非现金资产 抵偿债务;(3)债务转为资本;(4)修改其他债务偿还条件;(5)混合重组。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第6号令)规定, 企业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允许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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