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7/2005信息】 问:企业发放给员工的上下班交通费
应当如何列支?申报所得税时,能否在税前扣除?
答:《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十七条规定,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
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
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上下班交通费属于与雇佣有关的报
酬或补助,也应纳入工资总额范畴,按照工资的税前扣除办法处理。员工取得的上下
班交通费补助也应按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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