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6/2005信息】 问:利用外购炉渣生产建材用砖等产
品,所得税上有优惠吗?
答:根据
财税[1994]001号文件,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
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作主要原料生产的
产品的所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企业利用本企业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作主要原料,生产建材产品的所
得,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五年。
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资源综合利用目录》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
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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