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26/2005信息】 近日,某地税局在对其所属某企业进
行2004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时,对该企业2004年10月与其关联企
业之间发生的债务重组损失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问题提出异议。地税局要求
企业核增应纳税所得额,并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而该企业认为依照《企业财务制度》
的规定,可以进行税前扣除。
其实,根据《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6号)第九
条和第十条的规定,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含有一方向另一方转移利润的让步条款的债务
重组损失,除有合理的经营需要,并经法院裁决同意或者有全体债权人同意或属于经
批准的国有企业债转股情形,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作为债务重组损失在税前扣
除外,关联企业间发生的其他含有让步条款的债务重组,原则上债权人不得确认重组
损失,而应当视为捐赠,债务人应当确认捐赠收入;如果债务人是债权人的股东,债
权人所作的让步应当推定为企业对股东的分配。 (a20050425)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