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4/19/2005信息】 问: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
评估增值所计提的折旧是否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税字[1997]077号)第四条规定: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
增值,应相应调整账户,所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可以计提折旧,但在计算应纳税
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补充通知》
(财税字[1998]050号)对上述规定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和补充:
一、“通知”(财税字[1997]077号)适用于内资企业,其中第四条仅
适用于进行股份制改造的内资企业。
二、“通知”第四条所述的资产范围应包括企业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等在内的所
有资产。
三、企业依据通知第四条的规定,按评估价调整了有关资产账面价值并据此计提
折旧或摊销的,对已调整相关资产账户的评估增值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
扣除。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应将有关计算资料一并附送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计算申报年度应纳税所得额时,可按下述方法进行调整:
1.据实逐年调整。企业因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资产评估增值,每一纳税年度
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实际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数额,在年度纳税申报的成本项目、
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2.综合调整。对资产评估增值额不分资产项目,均额在以后年度纳税申报的成
本、费用项目中予以调整,相应调增每一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调整期限最长不
得超过十年。
以上调整方法的选用,由企业申请,报主管税务机关批准。调整办法一经批准确
定后,不得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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