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4/2005信息】 问:公益救济捐赠扣除基数是应纳税
所得额还是纳税调整前所得,若是纳税调整前所得是不是就是会计利润加上视同销售
的收入?
答: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四)项“纳税人用
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百分之三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第
四条“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去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之规定,公益救济捐赠的扣除基数应当是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而应纳税所得额是
收入总额与税法规定准予扣除项目后的余额。
从目前的企业会计制度及税法的相关规定看,会计利润一般是根据企业会计制度
的规定核算的;而应纳税所得额是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核算而得出,两者通常存在较
大的差异。因此,公益救济捐赠的扣除基数应当是对企业的会计利润进行纳税调整后,
即按照税法规定,调整为应纳税所得额后的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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