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3/2005信息】 问: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
费是否征收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部门向用户收取的供配电贴费是否征收企业所
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8]12号文规定: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各种价内外基
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1997]022号)的规定,企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凡纳入
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凡未纳
入财政预算内或预算外资金专户,未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
依法征收企业所得税。
二,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按照有关规定,应符合
下列条件:
(一)收取的供配电贴费必须按时,足额上缴财政专户。
(二)支出由财政部门按预算收支计划和单位财务计划统筹安排,从财政专户中
拨付,实行收支两条线,不能坐收坐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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