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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投资收益应就地补税

录入时间:2005-02-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563.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投资收益 应就地补税   对汇总纳税的成员企业取得的应补缴企业所得税的投资收益,由成员企业按税法 的有关规定就地计算补税。   依据:京国税发[2001]124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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