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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境外收入应就地补税

录入时间:2005-02-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564.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境外收 入应就地补税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取得的境外所得,不得参加汇总纳税,应按有关规定单独申报, 就地计算抵免或补缴企业所得税。   依据:国税发[2000]185号京国税发[2001]75号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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