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企业所得税纳税辅导 > 正文

企业所得税申报解疑:汇缴企业的所得税清算

录入时间:2005-02-21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562.汇缴企业的所得税清算   汇缴企业根据汇总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大于成 员企业按规定比例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在规定时间内补缴; 小于成员企业在当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的部分,由汇缴企业抵缴下一年度统一计算 的应缴企业所得税额。   依据:国税发[2001]13号京国税发[2001]79号                                   (4)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