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56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最终就地
缴纳税款额度
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税款,应根据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分期预缴,年终进行汇算
清缴。其全年实际缴纳的所得税税款,应等于按规定比例就地预缴的全部税款。
依据:
国税发[2001]13号、
京国税发[2001]7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成员企业应按规定时间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
业所得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并按规定的
比例就地缴纳税款;成员企业应按税法规定办理年度清算,实行多退少补,年度清算
后全年实际缴纳的税款应等于当年实际实现的应纳所得税额乘以总局规定的就地入库
比例。
依据:京国税发[20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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