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560.就地预缴所得税的级次
母子公司体制的企业集团和总机构以母公司本部和各级子公司为就地预缴所得税
的成员企业;总分公司体制的企业以总公司和符合独立核算条件的各级分公司为就地
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汇总纳税的银行保险企业,以分行(分公司)、支行及相当
于支行一级的办事处(分理处),为就地预缴所得税的成员企业;其他经国家税务总
局审核批准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以审核确认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
依据:
国税发[2001]13号、
京国税发[20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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