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1/2005信息】 559.汇总纳税成员企业就地预缴
所得税的比例及调整
除另有规定者外,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所得税比例一般为年度应纳所得税额的
60%。
依据:
国税发[2001]13号、
京国税发[2001]79号
在经济特区、上海浦东新区、以及西部地区属于国家鼓励的汇总纳税成员企业,
可按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15%就地预缴。
总机构各成员企业盈亏相差悬殊,就地预缴税款与集中清算结果相差较大的,可
由总机构报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后,对个别影响较大的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予以适
当调整。
汇缴企业所属成员企业为多层次的,并且在同一省市、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
列市区域内的,税收文件规定成员企业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的比例,是指二级成员企
业将所属成员企业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合并之后应达到的比例。如果二级成员企业
的所属企业根据文件规定的比例就地预缴的企业所得税汇总后超过规定比例的,省级
税务机关可适当调整二级成员企业所属企业就地预缴的比例。
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因生产经营和盈亏情况发生变化,按规定的就地
预缴比例造成超缴税款较多的,应在当年的3月31日以前,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调
整成员企业就地预缴比例的申请,由国家税务总局在批准汇总(合并)纳税的有关文
件中一并批复。
依据:
国税函[2002]226号、
京国税函[2002]3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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