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31/2005信息】 问: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如何处
理?
答: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差额所得税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国税函[1999]554号)规定,企业为取得另一企业的股权支付的全部代价,
属股权投资支出不得计入投资企业的当期费用,也不得通过折旧或摊销方式分期计入
投资企业的费用,应作为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待将来转移股权或收回投资时,用以
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或投资收益。如企业在会计上采用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成本,
其每年作为投资损失摊销的股权投资差额,在年终申报纳税时,应调整增加当年的应
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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