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8/2005信息】 问:某私营企业因资金周转困难,不
能按期归还银行贷款,2002年底被银行加收逾期还贷罚息共计9.3万元。财务
人员李小姐向税务机关咨询,该笔银行逾期还贷罚息能否在税前列支?
答: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
得额时,有八类项目不得在税前扣除,其中包括违法经营的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
以及各项税收的滞纳金、罚金和罚款。但是,银行罚息与上述两项性质不同。国家税
务总局《
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规
定,纳税人逾期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按规定加收的罚息,不属于行政性罚款,允许在
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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