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2/23/2005信息】 问:我是一家房地产企业,发生的有
预售收入,如何交纳企业所得税?
答: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3]83号)文件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
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营业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
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预计营业利润
额=预售开发产品收入×利润率。预售收入的利润率不得低于15%(含15%),
由主管税务机关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按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分类(或分项)确定。
预售开发产品完工后,企业应及时按本通知第一条规定计算已实现的销售收入,同时
按规定结转其对应的销售成本,计算出已实现的利润(或亏损)额,经纳税调整后再
计算出其与该项开发产品全部预计营业利润额之间的差额,再将此差额并入当期应纳
税所得额。”所以,请依上述法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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