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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扣除问题

录入时间:2005-01-27

  【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7/2005信息】 问:提取的工会经费如何扣除?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三项规定:纳税人的 职工工会经费、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2%计算扣除。对工会经费扣除问题,《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工会经费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678号)规定, 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向 工会拨交的经费,凭工会组织开具的《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在税前扣除。凡不 能出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的,其提取的职工工会经费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 扣除。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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