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6/2005信息】 556.信息反馈制度
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汇缴企业税务机关应当在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将各成
员企业的纳税情况反馈给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程序如下(1)汇缴企业所在
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纳税申报表,经审核无误后,出具“汇总(合并)纳税成员企业
纳税情况反馈单”交与汇缴企业。(2)汇缴企业将反馈单分别送达各成员企业。
(3)成员企业将反馈单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备案,作为税务机关就地监管的检查依
据。(4)对层次较多的企业,由税务机关逐级出具下一级成员企业或机构的反馈单,
依上述程序,最终送达各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成员企业在年度终了6个月后,
不能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提供反馈单的,所在地税务机关有权取消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
(合并)纳税资格,并依据税收法规规定核实其应税所得,就地征税。
依据:
国税发[1998]127号、
京国税[1998]221号
成员企业未按规定将“反馈单”报送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有
权取消成员企业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报市局备案。
依据:
京国税[1998]221号
汇总纳税的总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及时填写纳税情况反馈单,反馈单和反
馈方式,仍按现行规定的格式、填列要求执行。经营寿险业务的保险企业,其提供反
馈单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8个月内。凡在规定时间内不能提供纳税情况反馈单的
成员企业,由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收企业所得税。
依据:
国税发[2000]185号、
京国税发[2001]75号
实行“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缴、集中清算”办法后,汇总纳税企业仍执
行纳税申报表签字盖章和信息反馈制度。
依据:
国税发[2001]13号、
京国税发[2001]79号
各局应根据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确认并签字盖章的申报表,及时填制反馈单,
在汇算清缴结束后二个月内,送达汇缴企业,并督促汇缴企业及时发送到各成员企业。
依据:京国税发[2001]75号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