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6/2005信息】 555.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的纳税申
报要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
经批准合并申报纳税的紧密层企业,应向当地税务机关办理汇缴认定手续,年终
提供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报表。当地税务机关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
则的有关规定,在核实其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或亏损额并签字盖章后,再由核心企业据
以办理汇总纳税事项。未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并签字盖章的,一律无效。
依据:国税发[94]027号、京税二[94]213号
汇缴成员企业和单位在按规定向汇缴企业汇总所得额(或亏损额)时,必须按税
法的有关规定向经营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告汇缴纳税情况,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附
财务、会计报表等有关资料。纳税申报表亦应同时逐级上报汇缴企业和单位,以便汇
缴入库地税务机关备查。
依据:
国税发[1995]198号、京国税[1995]209号
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必须经当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方可上报上级企业汇总
申报纳税。
依据:
国税发[2000]185号、
京国税发[2001]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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