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6/2005信息】 551.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申报时间
除另有规定者外,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5日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总机构
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完成年度纳税申报,成员企业未在规定时间内办理纳税申报
的,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就地对其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申
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各级成员企业的申报时间,由省级税务机关根
据具体情况确定。
依据:
国税发[2000]185号、
京国税发[2001]75号
按照北京市国税局《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期限问题的通知》(京国
税二[1999]113号)文件规定,一般成员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二个月内在所
在地税务机关完成年度纳税申报,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年度申报时间可延长
到年度终了后3个月内,考虑到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经营特点,我市行政区
域内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时间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
6个月内,负有汇总业务的二级成员企业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5个月内,一般成员企
业可延迟至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
依据:京国税发[2001]75号
汇总纳税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每季度报送一次。
依据:
国税发[1996]172号、
京国税[1996]1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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