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6/2005信息】 552.汇缴企业的申报时间
汇缴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汇总后的《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相关财务会计报表,并附送各二级成员企业汇总的《企业
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集中清算、统一办理汇缴企业所得税的年度汇算清缴。
依据:
国税发[2001]13号、
京国税发[2001]79号
汇缴企业应按月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次月15日内申报入库;成员企业应按
季预交企业所得税,税款于季度终了后15日内申报入库。
汇缴企业和成员企业预交所得税时,应按当期实际实现数预交,按实际实现数预
交有困难的,经税务机关批准,也可以采用其他适当方法。
依据:京国税发[2001]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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