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6/2005信息】 550.汇总纳税企业实行逐级汇总
(合并)申报制度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文件规定:企业要根据税收法规规定按季、按年向所在地税务
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汇总(合并)纳税企业的年
度所得税纳税申报,实行逐级汇总(合并)制度。(1)年度终了后45日内,成员
企业应向所在地税务机关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附有关财务会计报表,纳税
申报表为一式三份;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受理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对成员企业
报送的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签字盖章后,一份留存,两份交与成员企业;成员企业
将签字盖章后的纳税申报表一份留存,一份报送上一级企业或机构。(2)成员企业
的上一级企业或机构,应将汇总后的纳税申报表(含本级经营业务应申报的内容)一
式三份,并附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本级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财务会计报表,报送
所在地税务机关。当地税务机关对企业本级纳税申报表按规定进行审核,对汇总申报
表进行逻辑审核,签字盖章后,依上述程序逐级汇总(合并)上报,直至汇缴企业;
上级企业或机构,其本级的纳税申报表为一式二份,一份税务机关留存,一份交企业
备查。(3)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汇缴企业应将逐级上报汇总(合并)的纳税申报
表(含本级),并附本级的纳税申报表、成员企业的纳税申报表和有关财务会计报表,
报送所在地税务机关;汇缴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依据汇缴企业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办理
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4)对未经所在地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成员企业纳税申报表
汇缴企业在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应当拒绝受理,取消该成员企业
当年的汇总(合并)纳税资格,并通知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就地征税。
凡在外埠实行汇总纳税的企业,其成员企业依照其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核定的
纳税申报期限和所得税款预缴办法按期向我市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申报表。年度终了后
两个月内,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规定对成员企业年度纳税申报表进行审核,确认无误
后签字盖章,并按规定留存和返回成员企业。
依据:
京国税[1998]2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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