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信息网北京01/26/2005信息】 问:关于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在所
得税前扣除的问题,请问哪些捐赠可以在税前全额扣除,哪些可以按调整前应纳税所
得额的3%内扣除,哪些可以按调整前应纳税所得额的10%内扣除?
答:根据《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规定,纳税人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
赠,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上述公益、救济性的捐赠,是
指纳税人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民政等公益事业和遭受
自然灾害地区、贫出地区的捐赠。这些捐赠主要包括:企业通过中国初级卫生保健基
金会的捐赠;企业向中华环境保护基金会的捐赠;企业通过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的公
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向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的公益、救济性捐赠;纳税人向中国之
友研究基金会的捐赠;纳税人向中青协的捐赠;企业通过联合国儿童基金组织向贫困
地区儿童的捐款,等等。
此外,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规的规定,企业公益、救济性捐赠支出可在税前全
额扣除的包括: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
教育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纳税人向农村义务教育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
103号);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
(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
题的通知》,财税[2000]030号);
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
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准予全额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青少年活动场所 电子游戏厅有关所得税和营业税
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21号);
对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
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全额扣
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
[2000]97号);
对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力量,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会和孙冶方经济
科学基金会、中华慈善总会、中国法律援助基金会和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捐赠,准
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向中华健康快车基金
会等5家单位的捐赠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4号)。
另外,金融、保险企业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公益、救济
性事业的捐赠支出,不超过当年应纳税所得额1.5%的部分,可在税前据实扣除。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企业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
[94]第27号)。
再有,社会力量通过国家批准成立的非营利性的公益组织或国家机关对下列宣传
文化事业的捐赠,纳入公益性捐赠范围,经税务机关审核后,纳税人缴纳企业所得税
时,在年度应纳税所得领10%以内的部分,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顿时予以扣除:
(一)对国家重点交响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和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
捐赠;(二)对公益性的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美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
(三)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四)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生产经营性
的文化馆或群众艺术馆接受的社会公益性活动、项目和文化设施等方面的捐赠。
(《
国务院关于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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